三、材料进场之细
新版合同在第二条材料供应中用五个条款细化了材料进场的内容:
1.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时,应注意下面五点:
1)应在附件中列明材料清单,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单价、合价,还有就是送达时间、送达地点。
2)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3)材料按时送达现场后,双方应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材料进场后由装潢公司负责保管;
5)保管费由双方约定。
6)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装潢公司负责赔偿。
2.装潢公司提供材料、设备时,应注意下面五点:
1)装潢公司应该提供作为附件的《工程主材料报价单》,列明装饰内容及装饰材料规格、型号、品牌、等级、数量、单位、单价、合价等;
2)装潢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通知发包方验收;
3)未经发包方验收或者经验收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否则,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装潢公司负责;
4)发包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装潢公司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5)材料进场后由装潢公司自行负责保管;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装潢公司负责赔偿。
但是,双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几天内予以验收。如果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没有进行验收,装潢公司该怎么做?停工还是继续装修?
此外,无论是哪一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3、材料使用
1)任何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发包人同意,装潢公司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发包人。
2)施工中如装潢公司发现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发包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责任由发包方承担。具体方式是,返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3)如果装潢公司没有向发包方提出而擅自使用有质量问题材料的,那么应该由装潢公司承担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装潢公司与发包方之间在专业技能方面的差异,作为专业从事装潢的公司应该有识别材料质量的能力,让其为发包方去把质量关更有必要和可能性。
四、工程验收之细
新版合同在“使用说明”中明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每个隐蔽工程结束都需进行验收,并须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竣工总验收,甲、乙双方均须在验收单上签字,方能交付使用。如某项工程不合格,乙方应予整改,直到合格为止。而在具体条文中更是关注验收细节:
1. 验收标准和依据:
1)新版合同规定装修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上海市现行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2)施工图纸:新版合同规定了装修工程由发包方或者装潢公司来提供施工图纸。而且,我们认为,施工图纸应该由双方签署作为合同附件一部分。
2. 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
关于隐蔽工程验收问题,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进行考虑:
1)隐蔽工程事关工程质量,发包方有权要求进行验收,作为装潢公司应该提前与发包方预约验收日期。
2) 发包方如果没有及时进行验收,这势必又会影响工期。因此,按约定及时进行验收。实际上也是发包方的一项义务。
3)如果发包方没有履行该义务的,作为装潢公司有两种选择,既可以自行组织人员进行验收,也可以停工等待发包方验收。
4)如果发包方自行组织验收的,发包方应予承认。若发包方要求复验,装潢公司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通过,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验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装潢公司承担,工期不变。
5)如果装潢公司停工的,装潢公司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 工程总验收
1) 工程竣工后,装潢公司应通知发包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
2) 如果发包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装潢公司,另定验收日期。
如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装潢公司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发包方有权拒收,而装潢公司应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4)工程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发包方负责。
4.空气质量检测;
根据新版合同及验收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也应该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检测机构和检测费用的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