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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2008-2-18 18:36:47 来源:中国装饰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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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4年4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4年7月19
失效日期:   
题注:   (1994年4月1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自1994年7月19起施行)
内容:   

<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实物 质量,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 的竞争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 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提高企业素质,运用现代化管理 方法,不断完善质量体系,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储存均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三条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 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企业要推行产品方针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内部的奖金和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使质量具有否决权。第四条企业应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按照GB/T19000、IS09000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 体系,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质量管理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五条本规程由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监 督,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以不断提高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生产的所有建筑及卫生陶瓷及卫生瓷配件生产企业。
<章名> 第二章机构、人员、职责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具有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职能的机构,检验 室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第八条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本企业质量 管理和检验任务需要的人员。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熟悉建筑卫生陶瓷或配件生产工艺,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 和检测技术,质量意识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悉与本厂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建筑卫生陶瓷或配件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悉有关标 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悉本 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经专门训练、考核,取得上 一级质硷机构颁发的操作合格证。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负责人的任免要报上级 主管部门和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 建陶质检中心)备案。业务骨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机构或检验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第九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和 检查工作,包括根据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对生产工艺过程的各 项工序进行管理和监督。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分析研究和掌 握产品质量变化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防范能力,使生产全过 程处于受控状态。制订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工序的产品质量。 第十条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原材料,各工序质量和产品出厂的检验, 制止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进厂和工序不良品的使用,杜绝不 合格品出厂。负责提供质量数据。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 关部门报告并有权越级汇报质量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对检验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要给予支持。 对有贡献人员和集体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无理干预检验室的 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章名>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质量责 任制、生产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技术标准。 建立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档案、资料、 报表管理制度及质量检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抽查对比制度, 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使用,校验制度,样品保管制度等)。 第十三条产品对比监督检验和抽查对比制度: (一)建筑卫生陶瓷重点生产企业要按照《建筑卫生陶瓷产品 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寄送样品,进行对比试验,同时接受国家建陶质检中心的监督。 以便不断提高企业检验水平和产品质量; (二)企业为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对各检验岗 位要组织定期的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抽查次数 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季1次 化学分析岗位:每人每季1次 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季1次 外观、尺寸检验岗位:每人每季1次 同岗位的对比检验每月应进行1次 (三)各生产企业对原材料及生产过程中半成品的各种试验、 检验,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四)检验允许误差 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 同一检验室 不同检验室 误差类别 (±%)不大于 (±%)不大于 吸水率 陶瓷砖 4.5 6.0 卫生瓷 6.0 8.0 相 弯曲强度 陶瓷砖 10.0 16.0(不同试样) 进水流量 高、低水箱配件 8.0 10.0 对 进水压力 高、低水箱配件 8.0 10.0 排水流量 高、低水箱配件 8.0 10.0 误 陶瓷砖(厚) 2.0(5.0) 3.0(6.0) 规格尺寸 卫生瓷(孔) 5.0(7.0) 7.0(9.0) 差 高、低水箱配件 2.0 3.0 变形 陶瓷砖 0.02mm 0.03mm 绝对误差 釉面白度 釉面内墙砖 1.0 1.5 第十四条质量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报表制度 (一)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各种原始记录 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三年。分类台帐应按期存 技术档案室,永久保存。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质量管理数 据库; (二)原始记录及分类台帐等填写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当笔 误时应在错数中央用笔划“=”,并在其上方写正确数字并加盖 改写人印章; (三)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分析整理,每季进行小结,年终进行 总结。 (四)质量季报表要按统一表格于每季下一个月15日前,质量年 报表于下年2月25日前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建陶质检中心; (五)上级发布有关质量问题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 除及时归档外,应有相应的复制件,以便学习使用。

<章名> 第四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各企业要根据生产的品种,制定进厂原材料控制质量指 标,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厂。进厂 后的每批原材料应取代表试做化学分析和有关规定的物理检验, 合格原材料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高、低水箱配件中的主要零件不得使用再生塑料。 所用材料应耐腐蚀、耐老化和对人体无害。铜配件所用的铜应符 合GB1176一《铸造铜合金》的规定或用保证技术要求的铜合金。 第十七条建筑卫生陶瓷所用的主要原料和配件所用的橡胶、 塑料或铜材料,应选择质量保证能力强的企业为供贷单位,并做到定点供应。 第十八条进厂的原材料必须分别堆(存)放,怕湿或吸水性较大的原料要有仓库,不得露天堆放。 为保证原料质量的稳定,原料进厂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软 质料应有三个月以上的储备量,按规定的风化期要求,根据原料 质量分批使用。

<章名>第五章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产品的原料配方由厂部技术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 研究改进,原料配方投产前必须经过小型试验、工业生产试验并 由厂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原料加工时,根据配方要求必须执行精选洗料制 度,按配比标准汁量入磨(碾),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加工, 经取样检测细度合格后方可使用。墙地砖的粉料细度应控制在万 孔筛余2-3%,釉面内墙砖的粉料细度控制在万孔筛余1.0~ 1.5%,由原料车间各班组负责每次出磨前检测1次,质检科(处) 每2天从泥浆池中取试检测1次,原料出磨细度合格率应达到96% 以上。粉料水份自动压机釉面内墙砖控制在4~5%,手动压机釉 面内墙砖控制在7 ̄8%,其他墙地砖8 ̄10%,并应有2~3天的陈 腐期。 第二十一条卫生陶瓷泥浆应加强控制,稳定性能。泥浆细度为万孔 筛余0.5 ̄2.8%,比重应控制在l.70-1.77g/cm3,合格率应 达到92-94%,由原料车间各班组每次出磨前检测1次,质检科(处) 每2天抽检1次。泥浆应有7天以上的陈腐期。 第二十二条对原料加工机械设备、料仓和场地,要搞好工艺卫生, 在粗磨、细磨泥浆制备等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除铁、除杂按班 清理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进厂的煤、油类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必须加强对金属模具和石膏模型的管理。金属模具和石 膏模型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加工,必须保证产品的规格尺寸偏 差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对不符合要求的模具应及时更换。石 膏模型使用2.5-3个月,约100次左右更换,卫生洁具配件模具加 工10万次以下必须更换。 第二十五条压制砖坯和卫生瓷配件、卫生陶瓷成型必须遵守操 作规程。卫生瓷在注浆、沾接、修坯和施釉时应认真做到精 工细做、孔眼规整,坯体薄厚均匀,线条美观,表面平整。 第二十六条应有专职人员按半成品标准进行质量检查,严防 不合格的半成品流入下道工序。 墙地砖压制后的砖坯每班应至少检查2次,主要检查外观、尺寸、 强度等。施釉后的坯体应每2小时检查1次,检查项目主要是外观、 尺寸、施釉量。墙地砖的施釉量为底釉0.035 ̄0.040g/cm2,面 釉0.085 ̄0.090g/cm2,釉面内墙砖的施釉量为0.058 ̄0.062g/ cm2。 第二十七条半成品入窑前,应做到三干(坯干、垫干、匣体干)。 入窑前砖坯的含水量应控制在2%以下,卫生陶瓷的含水量不大 于1.0%,并根据品种和窑炉情况确定装窑部位。 根据不同的窑型和不同的品种,制定相应的烧成曲线,严格 按照烧成曲线升温。如需改变时,应经车间、技术部门和领导研 究同意并经试验得出结论后,方可变动。 烧窑系三班制连续作业,生产工人要做到密切配合,认真执 行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有记录、交问题、交情况、交处理意见。 必须加强对热工仪表的管理,严格执行定期校验制度,保证准确 无误。 第二十八条施釉前应对釉浆细度和比重进行测定,只有细度 和比重符合技术要求的釉料方能使用。 卫生瓷的釉浆细度为万孔筛余0.02-0.10%。墙地砖的釉 浆细度为万孔筛余0.05-0.l2%。 每次出磨前各班组必须进行细度检测,合格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九条应按照规定程序施釉,并应保证釉层均匀和足够 的施釉量。各班组每班1一2次,车间每周1.2次,质检科(处) 2周1一2次检查施釉量(见第26条)和釉层均匀性。 第三十条必须加强工艺过程的质量管理。成型、施釉、烧成等工序均应打工号标记,便于使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一条在加工卫生瓷配件时,应做到混料均匀,按规定的 加热温度和保压时间加工,按规格加足原料,修毛边时要做到精工细做,保证质量。

<章名>第六章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具有高度责任心,能严格掌握 技术标准的管理人员负责出厂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 确保出厂产品合格,不合格品不准出厂。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及时在已分级堆放的成品中,以随机抽 样方法取样,检验产品的全部质量指标,确保出厂产品符合标 准要求。每批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指标未达到原定产品的质量指标,但仍符 合低档次产品质量指标时.可按低档次产品出厂。不合格品的 堆放应有明显的标志。 出厂产品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检验和分级,并按相应的包装 标准或规定包装(也可用与用户商定的包装方法包装)。 第三十五条建立并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或 专访用户1次,广泛征询对本厂产品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 同等方面的意见,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改进。 第三十六条建立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 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同时抄报“国家 建材质检中心”。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企业领导要支持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人员独立行使其职权,借故打击报复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设立质量奖励基金,奖励提高产品质量有功人员如: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对质量工作有突出贡献 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 第三十九条对于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事故者要严肃 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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